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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translated)

 

Emergency appeal concerning Bao Zhuo Xue
son of the detained famous human rights lawyer Wang Yu
lost contact in Burma more than 70 hours

 

  baomengmeng

  (2015年10月9日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關注組)緊急呼吁中國政府及國際社會立即關注自2015年10月6日起于緬甸失蹤的北京著名人權律師王宇的16歲儿子包卓軒及兩名維權人士唐志順和幸清賢,并要求中國政府調查并确認三人的失蹤狀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三人人身安全,同時保障包卓軒作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切合法權益。

  關注組今日得知,2015年10月6日中午,著名維權律師王宇之子包卓軒及其他兩名維權人士唐志順、幸清賢在緬甸猛拉市的華都賓館8348房間被緬甸警方帶走。据該飯店的老板娘稱,當時來了10多名警察,出示了緬甸警察證件后搜查了客房,并把三人都帶走了。

  2015年10月7日,三人的朋友和律師赶到當地警察局查詢,然而警察聲稱“沒有抓人”。隨后他們又走訪了當地的政法處,亦未查詢到三人的下落。無奈之下,三人的朋友在當地警察局報警,要求警方查找失蹤的三人。然而,當三人的朋友隨后前去華都賓館再次了解情況時,發現有兩位警察正在找老板娘談話,之后無論怎么詢問老板娘,她都不再回答任何問題。

  2015年10月8日,維權人士幸清賢的住處隨即遭到警方搜查。扣押列表上面顯示的警方名稱為“內蒙古烏蘭浩特興安盟公安局”,此公安机關亦是包卓軒姥姥家所在城市的公安。另外,警察在搜查時口頭告知已經抓獲包卓軒。

  据悉,截至今日,包卓軒的父母,即王宇夫婦,已經被天津警方抓捕3個月整,且至今無法与律師會見、無法与外界通信。此前的三個月內,包卓軒遭受牽連,遭受國保秘密警察長期、持續的騷扰、約談、恐嚇和精神控制,并被警方多次警告:不得為其父母聘請律師,不得對外進行任何聲援行動,不得与維權律師聯絡。其護照及戶口本亦被警方沒收,使其不得前往澳大利亞留學。

  關注組認為,作為儿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中國及緬甸政府對包卓軒采取的抓捕行動,已經嚴重違反該公約以保護“儿童最大利益為依歸”的基本原則。

  關注組指出,中國政府自709事件后對只有16歲的包卓軒的監控及行動限制,一直嚴重違反其所加入的聯合國 《儿童權利公約》第2條,即“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适當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護,不受基于儿童父母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并第16條即“确保儿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之規定。

  同時,關注組還認為,緬甸政府在明知將包卓軒等三人移送給中國警方將使其面臨酷刑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如此行動,已經違反其國際義務——任何一國政府均有義務保障公民免受酷刑。對緬甸政府參与是次抓捕行動,關注組表達极度遺憾。

  就此,關注組表示:

  強烈譴責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子女采取的任意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動;并對緬甸政府參与包括包卓軒、唐志順、幸清賢等三人被強迫失蹤的行動,表示极度遺憾。

  強烈要求中國公安部及內蒙古警方立即确認包卓軒、唐志順、幸清賢等人目前的處境,包括是否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強烈要求中國政府嚴格遵守國際“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儿童權利公約”的締約義務和責任。确保上述三人的基本人權和身心安全得到保障。

  若包卓軒、唐志順、幸清賢等三人已經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必須保證嚴格遵守中國《刑事訴訟法》,尤其是第33條、83條、91條及117條關于聘請律師的權利、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權利、以及關于傳喚及訊問期限限制的規定。

  公安部及內蒙古警方應當依据《儿童權利公約》第2,3,16及37條的規定,并國內法例保障包卓軒作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切合法權益,包括: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對包卓軒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訊問時通知有關法定代理人到場;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偵查人員承辦案件;保證包卓軒有權通過信件和探訪同家人保持聯系;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适當援助。

  要求緬甸政府澄清包卓軒、唐志順、幸清賢等三人在該國境內失蹤和被中國人員帶走的情況。

  強烈呼吁聯合國并國際社會持續關注包卓軒、唐志順、幸清賢三人的狀況及案件進展;以确保三人的安全和基本人權得到保障。


2015年10月9日


原載于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