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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監察工作條例
(民主中國陣線第十二次代表大會2015年3月30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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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 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是民主中國陣線(以下簡稱『民陣』)之監察机构,擁有監督權、調查權、處份權、及章程的解釋權; | |||||||||||||||||
第2條 | 監事會監事、主席,由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根据章程規定之辦法選舉產生。 | |||||||||||||||||
第二章 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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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監事的職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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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監事在監事會進行裁決或解釋章程時,不得棄權,否則其所有的一票不計入總票數; | |||||||||||||||||
第5條 | 當監事會對案件進行裁決時,提案監事不參与投票,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計入裁決時的總票數; | |||||||||||||||||
第6條 | 當監事會審理涉及監事會成員瀆職、失職或違章之案件時,涉案監事須回避,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計入裁決時的總票數; | |||||||||||||||||
第7條 | 監事應每三個月向監事會主席提交一次工作報告。 | |||||||||||||||||
第三章 監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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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監事會主席,為監事會會議之召集人与主持人; | |||||||||||||||||
第9條 | 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進行裁決或解釋章程時不參与投票,但當贊成票与反對票相等時,監事會主席有最后裁定權; | |||||||||||||||||
第10條 | 監事會主席應每半年提交一份民陣監察工作書面報告,并負責向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 | |||||||||||||||||
第11條 |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過半數現任監事推舉一名監事代理其職權。當監事會審理監事會主席罷免案時,監事會主席應暫停履行其監事會主席職責。 | |||||||||||||||||
第四章 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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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監事會全体會議。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署要求,監事會主席必須于一個月之內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根据具体情況,得以聚會或電話會議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 | |||||||||||||||||
第13條 | 監事會之任何決定,除民陣章程或有關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處外,均須監事會會議簡單多數之同意始得生效; | |||||||||||||||||
第14條 | 監事會可作之正式決定分為決議、裁決及章程解釋三類。其中,監事會決議包括監事會就管理自身運作方面所作之決定、為行使調查權与監督權所作之決定以及對監事會以外不具約束效力之決定; | |||||||||||||||||
第15條 | 監事會須對并只對提交監事會審理的下列各類案件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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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監事會須對并只對下列情況下提交監事會審理的解釋章程案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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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監事會在審理第_條規定的各類案件過程中,須將提訴方之提訴內容通知達被訴方。除非被訴方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向監事會提交答辯,否則監事會不得在听取被訴方答辯之前做出裁決。所謂合理期限應包括通訊所需時間和至少一周的答辯准備時間; | |||||||||||||||||
第18條 | 監事會對民陣財務有審查權,具体審查辦法,由財務監督條例規定之; | |||||||||||||||||
第19條 | 涉及机密事宜,監事會及其全体成員皆有保守机密的義務,以保障机密不至外泄的原則進行審查; | |||||||||||||||||
第20條 | 通過『民陣通訊』,保證組織內部輿論公開化及維護會員知情權; | |||||||||||||||||
第21條 | 監事會在休會期間,得以通訊方式進行討論及表決議案。表決案必須以同一式樣,同時送交各監事,親筆簽名后或本人電子郵箱發出,成為正式選票,正式選票需于兩周內,送交監事會主席,并公布投票結果。 | |||||||||||||||||
第五章 監事會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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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監事會有獨立的財務預算,經理事會通過后,由總部撥發。 |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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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本條例中凡用到某某數字『以上』之文字時,其含義皆為『等于或大于』該數字; | |||||||||||||||||
第24條 | 本條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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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過往修改歷史
1994年版的《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監察工作條例》
民陣主席、各位副主席、監事會主席: 以下是監事會确定的監事會條例修改案及修改說明。根据修改后的新規定, 該條例尚需理事會的認可。現將條例發送給您們審閱。 17/1/94
監事會條例修改說明
① 照顧到新章程中理、監事會關系的特點,重新規定了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中 的功能,即做為召集人与主持人,監事會裁決案件時不投票,但平票時做為最后 裁定人。如此規定,有助于消除外界疑慮,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顯示監察權的獨立 性,另一方面也為監事會主席以理事身分擔負行政工作爭取空間; ② 同樣地,規定了由理事會确定監事會主席的代理人選,以及由理事會最后認 可監事會條例(其實,理事會本來就是生產條例的机构); ③ 補充了一些第一屆監事會條例原疏漏的條款,如會議的法定人數等; ④ 修改了一些与新章程不适應的條款,如監事与監事會主席的產生辦法,提案 監事人數(第一屆監事會條例規定為三人,是因為當時監事總數為十一人。在現 制下,三人几乎占監事會半數,顯然不合适)等; ⑤ 將單個監事的檢察官、調查員及調解員式的角色与整体監事會的合議法庭式 的角色區隔開來,第一有利于減少因角色混淆而造成的不中立不超然不公正(當 初第二屆監事會處理悉尼支部糾紛時,造成困難的原因之一,恐怕就是負責調解 的總部監事自視為法官的潛意識),第二還可加強監事個人做為基層組織及會員 与總部机构之間溝通橋梁的作用(如第3條第④款的內容),第三可能分散監事 會主席的負擔(強調單個監事調查員、調解員的身分,盡可能減少事事狀告監事 會主席,令之難以招架的現象);> ⑥ 采取了類如台灣監察院的辦法,規定提案監事不參与該案的裁決投票。一方 面增加監察的公正程度(將檢察官的角色与法官的角色分開),另方面減少監事 會卷入為內斗工具可能性。但為避免操作癱瘓,規定監事提案時,只需一名監事 提案加至少一名附議,使附議監事仍可參加裁決投票; ⑦ 增加了被審案的涉案監事回避的條款; ⑧ 規定監事在裁決時不可棄權。因為裁決時監事的職責就是判明是与非,這与 法官判決時不可能棄權是同一道理; ⑨ 詳細列舉提交監事會審理案件的方式与類別(第15條与第16條)。第一,程 序上清楚可以減少糾紛(否則每一通電話每一封信都可能被解說為必須裁決的提 訴);第二,規定門檻以提高質量降低數量(使得送到監事會案的大多真是問題 嚴重必須由總部處理的,否則可能疲于奔命);第三,增加基層監察机构處理問 題的份量(理由同上);第四,監事提案大多只發生在特殊情況(由于監事提案 需另有監事附議,而監事實際分散在各個地區,所以僅因監事個人情緒、派斗因 素而提案情況應該不多。但監事提案有可能處理某些很特殊的情況,例如,万一 有人合伙竊用民陣基層組織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只有從該基層組織外部才能處理); ⑩ 對理事會決議的提訴規定時效(第15條第①款),可盡量防止或減少因否決 已付實施的決議而對整個民陣工作造成沖擊与困惑。同時,理事會也應讓決議及 時与理、監事見面,使他們能及早判斷(也促他們更為勤奮和清醒地履行職責); ⑩ 監事會不可能自己自動解釋章程(第16條),否則就會成為權力無限的机构 了; ⑩ 明确規定被訴方答辯程序与時限(第17條),保證審理過程的謹慎、公正及 效率。該規定也适用于對理事會決議的提訴,監事會不能在听取理事會辯解之前 否決理事會決議。
草案一 (張小剛擬,一九九四年一月民陣第三屆監事會表決通過,理事 會表決認可):
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監察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是民主中國陣線(以下 簡稱『民陣』)之監察机构,擁有監督權、調查權、處份權、及章程的 解釋權; 第2條 監事會監事、主席,由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根据章程規定之辦法選舉產生。 第二章 監事 第3條 監事的職責包括: ①參加監事會會議与裁決; ②監察与質詢民陣各級組織內違反章程及瀆職、失職現象,并建議有關 机构、會員糾正,或直接向監事會提訴; ③經監事會指定,可組織對案件的調查,并有權要求有關之民陣机构給 予協助; ④听取、收集并答复會員与民陣基層組織有關章程執行情況的意見与投 訴,并將其內容向有關机构及監事會反映,或代表這些會員或組織向 監事會提訴; ⑤調解所在地區之民陣基層組織內部糾紛; 第4條 監事在監事會進行裁決或解釋章程時,不得棄權,否則其所有的一票不 計入總票數; 第5條 當監事會對案件進行裁決時,提案監事不參与投票,其所有的一票亦不 計入裁決時的總票數; 第6條 當監事會審理涉及監事會成員瀆職、失職或違章之案件時,涉案監事須 回避,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計入裁決時的總票數; 第7條 監事應每三個月向監事會主席提交一次工作報告。 第三章 監事會主席 第8條 監事會主席,為監事會會議之召集人与主持人; 第9條 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進行裁決或解釋章程時不參与投票,但當贊成票与 反對票相等時,監事會主席有最后裁定權; 第10條 監事會主席應每半年提交一份民陣監察工作書面報告,并負責向民陣會 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11條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民陣理事會指定一名理事或監事 代理其職權。當監事會審理監事會主席罷免案時,監事會主席應暫停履 行其監事會主席職責。 第四章 監事會 第12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監事會全体會議。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署 要求,監事會主席必須于一個月之內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根 据具体情況,得以聚會或電話會議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 三分之二; 第13條 監事會之任何決定,除民陣章程或有關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處外,均須監 事會會議簡單多數之同意始得生效 ; 第14條 監事會可作之正式決定分為決議、裁決及章程解釋三類。其中,監事會 決議包括監事會就管理自身運作方面所作之決定、為行使調查權与監督 權所作之決定以及對監事會以外不具約束效力之決定; 第15條 監事會須對并只對提交監事會審理的下列各類案件進行裁決: ①民陣理事會決議違反民陣章程案,在該決議通過之日起兩周內,經三 名以上民陣理事向監事會提出,或經一名監事提出并獲一名以上監事 附議者。經裁決違反章程之決議無效; ②民陣總部附設机构運作違反民陣章程案,經三名以上民陣理事向監事 會提出,或經一名監事提出并獲一名以上監事附議者; ③民陣地方組織或基層組織運作、決議或章程違反民陣章程案,經該組 織內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但不得少于三人)向監事會提出,或經一名 監事提出并獲一名以上監事附議者; ④民陣各級組織負責人瀆職、失職及違反章程案,經該組織內五分之一 以上會員(但不得少于三人)向監事會提出,或經民陣理事會決議向 監事會提出,或經一名監事提出并獲一名以上監事附議者; ⑤民陣會員違反章程案,經該會員所屬基層組織向監事會提出,或經一 名監事提出并獲一名以上監事附議者; ⑥民陣各級組織机构之間爭議之仲裁案,經爭議之一方或雙方向監事會 提出者; ⑦不服民陣下級組織監察机构裁決之申訴案,經原案當事之一方在收到 該裁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出者; ⑧民陣下級組織監察机构應受理而拒絕受理案件之越級上訴案,經原案 之一方向監事會提出者; 第16條 監事會須對并只對下列情況下提交監事會審理的解釋章程案進行解釋: ①經民陣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當屆民陣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 以上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民陣會員向監事會提出者; ②經民陣主席,或一個民陣總部附設机构,或一個民陣國家分部,或五 個以上民陣基層支部向監事會提出者; 第17條 監事會在審理第_條規定的各類案件過程中,須將提訴方之提訴內容通 知達被訴方。除非被訴方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向監事會提交答辯, 否則監事會不得在听取被訴方答辯之前做出裁決。所謂合理期限應包括 通訊所需時間和至少一周的答辯准備時間; 第18條 監事會對民陣財務有審查權,具体審查辦法,由財務監督條例規定之; 第19條 涉及机密事宜,監事會及其全体成員皆有保守机密的義務,以保障机密 不至外泄的原則進行審查; 第20條 通過『民陣通訊』,保證組織內部輿論公開化及維護會員知情權; 第21條 監事會在休會期間,得以通訊方式進行討論及表決議案。表決案必須以 同一式樣,同時送交各監事,親筆簽名后,成為正式選票,正式選票需 于兩周內,送交監事會主席,并公布投票結果。 第五章 監事會財務 第22條 監事會有獨立的財務預算,經理事會通過后,由總部撥發。 第六章 附則 第23條 本條例中凡用到某某數字『以上』之文字時,其含義皆為『等于或大于』 該數字; 第24條 本條例經監事會全体成員三分之二通過,提交理事會認可后生效。 ※※※※※※※※※※※※※※※※※※※※※※※※※※※※※※※※※※※
附件一: 第一屆監事會條例
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組織條例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民主中國陣線第一屆監事會第二次全体會議通過) 第一章 机构 第一條 本机构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監事會』,是民主中國陣線之監察机构, 擁有監督權、調查權、處份權、及章程的解釋權。 第二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為監事會會議之召集人。 第三條 監事會監事、主席,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第二章 職能 第四條 監事會有權對民主中國陣線(以下簡稱『民陣』)各級机构之運作提出 合法性的質詢,在三名監事的提議下,進行調查与裁決。 第五條 經理事會三名理事提出,本會應就理事會決議是否違反民陣章程,做出 裁決。經裁決違反章程之決議無效。 第六條 監事會受理一切關于民陣各級組織負責人瀆職、失職及民陣會員違反章 程的事件。 第七條 監事會對民陣財務有審查權。 第八條 涉及机密事宜,應依照机密事宜審查細則之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 監事會解釋民陣章程,由監事會議簡單多數之同意始得生效。 第十條 通過『民陣通訊』,保證組織內部輿論公開化及維護會員知情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監事會全体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每三個月向監事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主席每半年做出民陣監察 工作書面報告,并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監察工作報告。 第三章 財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有獨立的財務預算,經理事會通過后,由總部撥發。 第十四條 監事會可接受專門捐款,以保障獨立的監察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監事會在休會期間,得以通訊方式進行討論及表決議案。表決案必須 以同一式樣,同時送交各監事,親筆簽名后,成為正式選票,正式選票 需于兩周內,送交監事會主席,并公布投票結果。 第十六條 本條例經監事會全体監事三分之二通過后生效。
附件二:民陣三大章程中有關監事會的條款
第二十條 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監事會主席由理事會在當選理事中提名,代表 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其余六名監事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由代表大 會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或監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 議或監事會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 民陣主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 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監事會。
附件三:民陣二大章程中有關監事會的條款
第十九條 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它直接對章程負責,擁有對章程的解 釋權,根据章程監督主席、理事會和財務委員會的工作,可行使質詢權、 罷免權和彈劾權;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但來自同一分部 的監事不得超過兩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會主 席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 二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凡過半數理事或監事 一致要求,理事長或監事會主席要在一個月內召集會議。理事會或監事 會會議應各有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出席之下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有權受理民陣各級組織及任何會員違反民陣章程的案件。會 員之除名需先經當地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當事人有權向民 陣總部監事會申訴,總部監事會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同意,開除方 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民陣主席、副主席、民陣財務委員會主任的罷免,須同時經理事會 和監事會各自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方為有效。理事和 監事的罷免,須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各自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和監事投 票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權屬監事會。
附件四:民陣一大章程中有關監事會的條款
第十八條 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它直接對章程負責,擁有對章程的解 釋權,根据章程監督理事會和秘書處的工作,可行使質詢權、罷免權和 彈劾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由十一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每屆監事任期 一年,可連選連任,但每屆新當選監事不應少于三名。監事不得兼任理 事和民陣行政机构的負責人; 第二十條 監事會主席亦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可連任 三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每屆均不得少于兩次,凡過半數理事或監事 一致要求,理事會或監事會主席即要在一個月之內召集會議。此項在理 事會或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出席之下才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受理一切關于民陣各級負責人瀆職失職及民陣會員違反章程 的案件。會員除名需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票同意;民陣主席和監 事會主席的罷免案,必須分別經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 投票同意通過方產生效力。秘書長之罷免除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外,經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票同意,亦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召開先由監事會提出議案,由監事會主席召 集并主持。當受理監事會主席本人的罷免案時,則應由監事會另行推舉 主持人召集會議。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權屬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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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國陣線大事記
1989年六四屠殺之後,流亡到海外的八九民運的參與者和支持者開始醞釀成立民主中國陣線。1989年7月,嚴家祺、吾爾開希、万潤南、劉賓雁、蘇紹智聯名發表“成立民主中國陣線的倡議書”。
1989年9月22日,民主中國陣線成立大會在法國巴黎索邦大學召開,嚴家祺和吾爾開希分別當選首任主席和副主席,万潤南任秘書長,錢達當選監委主席。
1990年9月22-24日民陣第二次代表大會在美國舊金山召開。大會上,澳大利亞代表張小剛提出一項包含“一個意向五個步驟”內容的《与民聯合并的提案》。經嚴家琪將內容修正為交由民陣理事會和民聯聯委會協商並在下次代表大會前實現後,獲得大會通過。大會對章程做了較大修改,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不再是理事會成員、大會直選財務委員會主任等。大會在搭檔參選的萬潤南和許思可、朱嘉明和徐邦泰兩對候選人中,選舉為萬潤南和許思可為主席與副主席。此外,朱韻成當選財務主任,錢達當選監事會主席。會議通過分區選舉,選出理事會成員:澳大利亞李克威、楊兮、李娟;美國朱嘉明、馬大維、楊光;英國汪浩;德國廖天琪;法國嚴家其;港台張郎郎;加拿大伍春萌;北歐徐廣繁;荷比盧瑞錢海鵬;日本楊中美。朱嘉明在理事會內部選舉中當選理事長。大會通過直選選出監事會成員:美國王超華、錢達;法國老木;澳洲王珞、英國邵宗懿、日本李梁、加拿大杜智富。錢達通過監事會內部選舉,蟬連監事會主席。
1993年1月,民陣和民聯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召開聯合代表大會,但會上由於包括會議程序作弊指控在內的一系列爭議和衝突,導致合併失敗。雖然一部分民陣和民聯成員加入了新成立的中國民主聯合陣線,民陣和民聯各有大批代表退出了會議。
民陣會標 |
1993年11月,未參加或者退出了中國民主聯合陣線的民陣和民聯成員分別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和悉尼召開了民陣第三次代表大會和民聯第六次全盟代表大會。其中民陣第三次代表大會25-28日在墨爾本舉行,對章程再次進行重大修改,包括主席副主席以及監事會主席都由理事擔任,以及取消搭檔選舉以及對主席的連任限制等。萬潤南當選主席,馬大維、齊墨和孫繼生當選副主席。當選的理事會成員有:瑞典章雨;法國蔡崇國、万潤南;德國齊墨;比利時盧揚;澳洲孫繼生、秦晉、黃兆邦;日本趙南;香港姚勇戰;加拿大盛雪、杜智富;美國許思可、馬大維、錢達。當選的監事會成員有:文權、費良勇、張小剛、王國興、程真、朱韻成。杜智富當選監事會主席。會後,民陣和民聯在澳大利亞聯合成立了六四事件調查委員會,盛雪任主席。
民陣三大決議採納以fdc三個字母組成的“同”字符民陣會標。
1996年5月17日至20日,民陣第四次代表大會與民聯第七次全盟代表大會同時在美國肯塔基召開,其中兩個大會的開幕式時聯合召開的。在民陣四大上,杜智富當選為主席,齊墨先生、趙南、秦晉當選為副主席,馬大維當選監事會主席,萬潤南等十六人分別當選為第四屆的理、監事。在同一時段,與會者還參加了“台灣大選後兩岸關系与大陸民運研討會”。
第四屆民陣積極推動和幫助了“中國海外民運聯席會議”的組建。
在“中國海外民運聯席會議”籌備期間,杜智富辭去主席職務,由齊墨接任。
1998年,民陣第五次代表大會與中國海外民運聯席會議成立大會在多倫多召開。在民陣五大上,齊墨當選主席,盛雪、秦晉等當選副主席。。……。
2000年12月8日,民陣第六次代表大會在德國波恩召開,齊墨連任主席,盛雪、梁友燦等當選副主席。……。
2003年,民陣第七次全球代表大會在德國召開(?),費良勇當選主席,盛雪、梁友燦等當選副主席。。……。
2004年,民陣與其他組織一起,積極籌備六四15週年紀念活動,並組建了民運協調會。
2005年,由民陣推動和組織,在澳洲悉尼召開了澳洲民運大會。來自世界各地多個民運團體數十人出席了會議。會議首次實現全程網絡實況轉播。
2006年,由民陣推動和發起,在柏林召開了首屆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會上成立了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論壇。會議期間,民陣召開了第八次代表大會,費良勇蟬聯主席,盛雪、梁友燦等當選副主席。……。
2006年至2007年,以部分民陣八大當選理監事為首的一部分會員宣布獨立於民陣總部,另立“八國民陣聯合體”,並在2008年9月通過網絡會議重開“第八次代表大會”,民陣遭遇分裂。
2007年,由民陣推動和操辦,在布魯塞爾召開了第二次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同年,在悉尼APEC期間,在墨爾本召開了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研討會。
2008年8月,由民陣推動和操辦,在東京召開了第三次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會後,多名民陣成員參與闖關香港,參與港台公民行活動。
2008年10月,民陣、民聯和民聯陣等多個團體聯合在美國洛杉磯舉行民運大會,會議期間,三大組織分別舉行了各自的代表大會。在10月11日召開的民陣第九次代表大會上,費良勇再次蟬聯主席,盛雪、梁友燦、唐元雋當選副主席。會議修改章程,監事會主席不再由理事擔任,改從當選監事中提名,由大會直選。張健當選為監事會主席。
2010年5月,由民陣推動和操辦,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召開了第四次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會議期間,召開了民陣第十次代表大會,費良勇再次連任主席,盛雪、唐元雋和正潛入中國大陸進行2010公民行活動的張小剛當選副主席。張健連任監事會主席。
2010年9月,八國民陣聯合體一方的民陣成員在中國海外民運聯席會議年會期間,於哥本哈根召開“第九次代表大會”,會議前後表達了結束民陣分裂狀態的意願。
2010年10月,由民陣推動和操辦,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召開了第五次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會議期間,召開了民陣第十一次代表大會,大會積極回應了哥本哈根會議關於結束民陣分裂狀態的意向,將多名哥本哈根會議方主要成員選入領導機構。會上,盛雪當選為主席,是海外主要民運組織的首位女性主席,彭小明、唐元雋、梁友燦和王國興當選為副主席,陳聯昆當選監事會主席。當選的理事會成員有:盛雪、费良勇、潘永忠、边大卫、彭小明、陈世忠、王进忠、唐元隽、罗乐、潘晴、张国亭、方仲宁、洛 桑旺 堆、梁友灿、李震、陈钊、夏一凡、王国兴、逸君。當選的監事會成員有:张晓刚、高健、陈联昆、 高昇、张健、黄元璋、陈忠和。會後成立了由雙方成員對等組成的民陣總部工作會議。
2013年10月,由民陣推動和操辦,在加拿大多倫多召開了第六次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大會,有世界各地各界人士200多人出席,包括各國政界人士二十多人,其中有三名現任部長。眾多媒體採訪了大會。此為多年來,民運組織承辦的最為成功的一次會議。
2015年3月30日,民陣在澳大利亞的悉尼召開了民陣第十二次代表大會,會上以16票贊成4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了梁友燦、唐元隽、潘永忠等人提出的程序動議,總部架構維持不變,不作改選。
2017年3月下旬,民陣參與了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舉行的《中國破局與民主新希望研習營會議》,商討成立「中國民主革命平臺」,並與3月24日召開了民陣第十三次代表大會。秦晉當選為主席,金秀紅、盛雪、王戴、張健當選為副主席,羅樂當選監事會主席。當選的理事會成員有:理事陳景聖、陳用林、陳釗、高健、黃元璋、金曉炎、金秀紅、潘晴、秦晉、任中志、孫寶強、盛雪、石青、王戴、吳江、夏一凡、顏荔、逸君、應宏善、張健、鄭雲,候補理事達爾、李學政、陸偉國、吳翔、張家瑞等。當選的監事會成員有:陳勁松、郭國汀、羅樂、錢達、吳建民、葉寧、張小剛、趙勇、朱學淵等。
2019年3月10日至14日,民陣在印度達蘭薩拉通過現場和網絡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了民陣第十四次代表大會。秦晉連任主席,金秀紅、盛雪、王戴、張健為副主席,羅樂為監事會主席。當選的理事會成員有:理事陳景聖、丁建強、胡偉、黃元璋、金曉炎、金秀紅、李也青、諾德、潘晴、彭林、秦晉、盛雪、王戴、姚戈、夏一凡、顏荔、逸君、應宏善、張健、鄭雲、朱泓林;候補理事畢重陽、陳博生、陳川輝、陳釗、陳祖閩、丁強、谷書花、石青、吳江、習為國。當選的監事會成員有:監事陳壁立、高健、鞠洪智、羅樂、錢達、吳建民、楊夢筆、葉寧、張朵朵、張曉剛、朱學淵;候補監事陳勁松、陳士勝、陳文建、杜明、郭國汀等。
By: Xiaogang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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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民陣文獻(正體)
民主中國陣線章程 第十三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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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組織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簡稱“民陣”(FDC); | |
第二條 | 民主中國陣線作為非盈利組織,在法國巴黎登記注冊,總部辦公室設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 |
第三條 | 民主中國陣線是致力於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政治組織; | |
第四條 | 民主中國陣線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正,發展民營經濟,結束一党專制,建立民主中國; | |
第五條 | 民主中國陣線在現階段的行動原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 |
第六條 | 民主中國陣線倡導政治多元化,在民陣內部堅持組織民主化,派別公開化的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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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認同民陣綱領,承認民陣章程者,均可自愿報名,經所在地民陣基層組織,接受并報備總部後,成為民陣會員。在沒有民陣基層組織的地區,可直接向總部報名,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 |
第八條 | 會員有義務遵守民陣章程,按期交納會費,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作說明者,則被視為自動退出; | |
第九條 |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并可行使表決權,質詢權,申述權,退出權; | |
第十條 | 民主中國陣線尊重會員的權利和獨立性,但會員不得以民陣的名義從事有違民陣綱領与章程的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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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民陣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民陣的綱領和章程,質詢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 |
第十二條 | 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提前不得超過一個月,推遲不得超過半年; | |
第十三條 | 代表大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 |
第十四條 | 除特別規定外,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贊同通過議案; |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的修改,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後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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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民陣理事會負責制定和審議民陣的策略方針,工作計划,對外政策,財政預算,批准民陣的机构設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制定与修改組織條例和工作計划; |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設理事十九到二十一名,候補理事若干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 |
第十八條 | 民陣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由當選理事中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 |
第十九條 | 民陣主席為民陣唯一法人代表,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義,主持民陣總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能; | |
第二十條 | 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設監事九名,候補監事若干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皆由代表大會從在當選監事中提名,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應定期開會,當有投訴遞交到監事會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署要求時,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監事會會議。若監事會主席逾期未召集會議,監事會副主席應召集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會應定期開會,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的法定有效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 |
第二十三條 | 民陣主席、民陣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後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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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民陣的基層組織,由民陣總部授權後按民主程序自行組建; | |
第二十五條 | 民陣基層組織負責人,由所在基層組織按民主程序產生,并報總部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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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組織的解散或与其他組織的合并,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贊成票後生效; | |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 |
注: | 本版本是由於2017年3月24日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舉行的民陣第十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在2012年章程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分別調整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人數,並增設了一名監事會副主席。 |
附:歷屆民陣大會与章程
民主中國陣線章程
(第十一次代表大會於2012年10月8日在布達佩斯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簡稱“民陣”(FDC);
第二條:民主中國陣線作為非盈利組織,在法國巴黎登記注冊,總部辦公室設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條:民主中國陣線是致力於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政治組織;
第四條:民主中國陣線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正,發展民營經濟,結束一党專制,建立民主中國;
第五條:民主中國陣線在現階段的行動原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條:民主中國陣線倡導政治多元化,在民陣內部堅持組織民主化,派別公開化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認同民陣綱領,承認民陣章程者,均可自愿報名,經所在地民陣基層組織,接受并報備總部後,成為民陣會員。在沒有民陣基層組織的地區,可直接向總部報名,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民陣章程,按期交納會費,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作說明者,則被視為自動退出;
第九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并可行使表決權,質詢權,申述權,退出權;
第十條:民主中國陣線尊重會員的權利和獨立性,但會員不得以民陣的名義從事有違民陣綱領与章程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民陣的綱領和章程,質詢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提前不得超過一個月,推遲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代表大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除特別規定外,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贊同通過議案;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後生效。
第四章 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民陣理事會負責制定和審議民陣的策略方針,工作計划,對外政策,財政預算,批准民陣的机构設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制定与修改組織條例和工作計划;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到十九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民陣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由當選理事中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民陣主席為民陣唯一法人代表,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義,主持民陣總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能;
第二十條: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會主席由代表大會從在當選監事中提名,簡單多數通過產生。監事与監事會主席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應定期開會,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法定有效人數分別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民陣主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後生效。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民陣的基層組織,由民陣總部授權後按民主程序自行組建;
第二十五條:民陣基層組織負責人,由所在基層組織按民主程序產生,并報總部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的解散或与其他組織的合并,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贊成票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注:本版本根据2000年12月8日于德國波恩召開的民陣第六次全球代表大會修改通過的章程全文,以及2008年10月11日在美國洛杉磯召開的民陣第九次全球代表大會和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召開的民陣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會分別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整理而成。
民陣章程最初于1989年9月22日在法國巴黎召開的民陣成立大會上初次制定。并于1990年9月22-24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的民陣第二次全球代表大會、1993年11月25-28日在澳大利亞墨爾本召開的民陣第三次全球代表大會以及2000年12月8日在德國波恩召開的民陣第六次全球代表大會先后進行過修改。
2008年10月11日在美國洛杉磯召開的民陣第九次全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將第二十一條由原來的“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監事會主席由理事會在當選理事中提名,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其餘六名監事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由代表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修改為現在的條文。
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達佩斯召開的民陣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章程修正案,將第十七條由原來的“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修改為現在的條文。
民主中國陣線第三次代表大會公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主中國陣線第三次代表大會在經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預備會議討論通過“大會議程”和“會議規則”,并選舉大會主席團之后,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澳大利亞墨爾本隆重開幕。會前,主席万潤南、外交委員會主委馬大維、澳大利亞分部主席孫繼生會見了澳大利亞外交部長伊文斯和國會人權委員會主席羅斯里及數位成員,雙方對中國的發展及人權問題交換了意見。
來自歐洲、美洲和亞太地區十七個國家(地區)的八十余名代表和二十多名來賓出席了大會。十多名代表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墨爾本參加大會,而分別在洛杉磯、舊金山、美中地區的分會場出席“三大”。澳洲工党維省領袖班比、澳大利亞外交部長顧問袁燦、澳洲民主党維省主席馬羅倫以及維省移民局長代表加利怀特等澳洲政要分別出席了大會開幕式和大會晚餐會,并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中國民運團体協調會召集人王若望和民聯第五屆主席于大海分別發來了賀電。民聯“六大”籌委會召集人吳方城、項小吉、薛偉,全美學自聯主席林長盛,全加學自聯主席姜勇,以及八九民運學生領袖、民陣第一屆副主席吾爾開希等人參加了大會全過程,并多次發表講話。
大會听取了第二屆總部、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認真討論通過了“民主中國陣線章程修改案”,原則通過了民陣和民聯的“聯合宣言”。大會代表在對民陣四年工作充分肯定的前提下,對民運過程中的波折進行了反省。經過“三大”以后,民陣的策略方針更加明确、組織更加成熟、規則更加完善、操作更加合理。
大會決定將民陣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從國外造聲勢逐步轉向國內布局,并爭取經濟自立。大會還通過了關于海外民運團体相互關系的一系列決議。大會選擇了由FDC組成的“同”字為民主中國陣線的標志,它象征著民陣人的同心同德,同心協力,圓中有方,方中有圓的良好素質和精神。民陣標志以天藍色為背景。它既具有繼承性,同時也表達了對和平的愿望。
大會根据過去四年的經驗与教訓,修改了民陣的章程,調整了組織架构,并選舉万潤南先生為民陣第三屆主席,馬大維、齊墨、孫繼生為副主席,杜智富為監事會主席。
民陣“三大”以分區提名、大會通過的方式選舉了第三屆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理事為:章雨、蔡崇國、齊墨、盧揚、万潤南、孫繼生、秦晉、黃兆邦、趙南、姚勇戰、盛雪、杜智富、許思可、馬大維、錢達。監事會成員為:文權、費良勇、張小剛、王國興、程真、朱韻成。
大會自始至終在民主、和諧、認真、坦率的气氛下進行。
民主中國陣線章程
(民陣三大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民主中國陣線(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簡成“民陣”(FDC);
第二條:民主中國陣線作為非盈利組織登記注冊,總部設在法國巴黎;
第三條:民主中國陣線是致力于推進中國民主化進程的政治組織;
第四條:民主中國陣線的綱領是: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公正,發展民營經濟,結束一党專政;
第五條:民主中國陣線在現階段的行動原則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條:民主中國陣線倡導政治多元化,在民陣內部堅持組織民主化,派別公開化的原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認同民陣綱領,承認民陣章程者,均可自愿報名,經所在民陣基層組織接受并報備總部后成為民陣會員;在沒有民陣基層組織的地區,可直接向總部報名,經批准后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義務遵守民陣綱領,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并可以行使表決權,質詢權,申述權,退出權;
第十條:民主中國陣線尊重會員本身的權利和獨立性,但會員不得以民陣名義從事有違民陣綱領和章程的活動。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又不作說明者,則被視為自動退出。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民陣的綱領和章程;質詢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并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民陣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代表大會的有效法定人數為應到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除特別規定外,代表大會中的議案以簡單多數贊同為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六條:民陣理事會負責制定和審議民陣的策略方針、工作計划,對外政策、財政預算;批准民陣的机构設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制定和修改組織條例和工作計划;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大會多數通過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民陣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會從當選理事中提名,交大會多數通過產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民陣主席為民陣唯一法人代表,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主持民陣總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職能;
第二十條:民陣監事會是民陣的監察机构,負責根据章程處理違紀案件;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七名。監事會主席由理事會在當選理事中提名,代表大會多數通過產生;其余六名監事由大會代表分區提名,由代表大會多數通過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聯署要求,民陣主席或監事會主席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集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條:民陣主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的罷免,經理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分別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監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民陣的基層組織由民陣總部授權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組建;
第二十五條:民陣基層組織負責人由所在基層組織按民主程序產生,并報總部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的合并或解散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投贊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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