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
民陣加拿大調查小組
2014年9月
一、背景介紹
2013年8月,陳毅然女士對民陣加拿大提出一系列質疑,并特別指出民陣主席盛雪有很多不當行為。由于陳毅然女士多年來積极參加民陣加拿大的多項活動,并与很多民陣加拿大成員結為朋友關系,民陣加拿大很重視這些投訴,初步決定成立調查小組,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
但是,當時正在緊張籌備《全球支持中國及亞洲民主化論壇》大會在多倫多召開,調查事宜被擱置。2014年初,民陣加拿大前成員劉劭夫發表公開聲明,認為陳毅然所述事項均為事實,于是調查小組正式成立并投入工作。
二、調查目的
此次調查的目的,不是為了解決個人或民陣成員之間的矛盾問題,而是為了查看民陣加拿大的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并針對缺陷提出改進建議,以促進民陣加拿大的健康發展。如果調查發現某具体個人行為不當,調查小組將根据情節向相關机构(比如民陣總部理事會、監事會,加拿大稅務、法律部門等等)進行報告。
三、調查小組的成立
按照民主中國陣線監事章程,對投訴事件的調查應當由監事會/監事員進行或主持。但是,民陣加拿大監事員盛雪是此次被投訴的當事人,因此回避。民陣加拿大為此成立特別調查小組。
為了使調查盡可能保持客觀、公正,小組成員的選擇由民陣加拿大全体會議討論決定,包括自荐和推荐環節,基本原則是,這些成員不能与盛雪有在加拿大申請身份及任何經濟利益上的關系。最后确定的小組成員為:
逸君(時任民陣加拿大主席)
羅樂(時任民陣加拿大秘書長)
應宏善(時任民陣加拿大理事)
四、調查事項
根据投訴內容,調查事項共分為三部分:
1、民陣加拿大財務問題,以及對捐款的管理問題。
2、有關盛雪的生活作風問題。
3、盛雪幫助他人申請難民時是否收取錢財問題。
五、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1、民陣加拿大財務問題,以及對捐款的管理問題
調查組對民陣加拿大的財務制度和最近四年的賬務進行了調查和清理。
民陣加拿大所有財務收入均來自捐款,其中少部分為民陣成員及民陣之友的個人捐款,大部分來自每年六四紀念活動時的現場募捐。
現場募捐由義工持封閉的募捐箱進行。活動結束時,由三位民陣成員或民陣之友,在現場開啟捐款箱,清點款額。清點結果由三人認可簽字,文件存檔。
民陣加拿大目前沒有開設銀行賬戶。几年前曾經開設過,但因款額太小,難以支付銀行的手續費,不得不關閉。募捐所得現金由逸君保管,募捐及支出的賬目由顧明負責。盛雪不參与賬務管理。
民陣加拿大自2010年以來的財務開支,大都用于多倫多每年六四紀念活動的花費,以及有時從多倫多前往渥太華游說或開會的費用。最近四年內只有一筆花費不屬于上述兩類,該花費內容是一個花籃,目的是為了悼念一位在加拿大溫哥華离世的著名民運人士的母親。
六四紀念活動花費的內容,包括購置白花、蜡燭、音響等設備的費用。沒有向任何人員支付過勞務費,也沒有為任何人報銷過交通費等。
前往渥太華游說或開會的費用包括從多倫多到渥太華的往返汽油費,當需要住宿時,多人共用一個房間的旅館費,以及在開會期間的停車費。沒有報銷過任何餐飲費等。
沒有為在多倫多本地的任何活動支付過汽油費。
調查組在對2010年以來的賬目細節進行檢查時,發現兩張發票內容不妥。一張為從多倫多去渥太華的汽油發票,內含6元錢的彩票花費。另一張為与民陣活動完全無關的發票,根据發票背面的注解判斷,這是一張前往渥太華的汽油費的替代發票,因原始汽油費發票丟失,用這張發票替代。
調查組認為,這兩張發票都不應當接受。建議追回相應款項。
特別說明:2013年10月民陣加拿大在多倫多主辦《全球支持中國及亞洲民主化論壇》大會,設立了專用賬戶,由專人負責,与民陣加拿大的常規賬務無關。本次調查不涉及該項賬目。
關于投訴人指“發生了于諫女士在6,4總結會上的100元捐款一年后被盛雪忘記的問題”及“捐款人未收到發票”的事項,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因事件已經過去很久,每個人對當時的回憶不盡相同。因此,調查組只能綜合所有人的敘述,再對照文檔記錄,對事件進行盡可能接近真相的還原。
調查結果是,2012年6月中,于柬在參加民陣活動時,現場拿出200元(不是100元),要向民陣捐款。盛雪說,建議你捐120元給“十元人道救援計划”,其余的捐給民陣。于是于柬把其中120元交給“十元計划”賬務負責人陳毅然(有款項入賬和登記記錄及网站資料記錄),盛雪把80元錢直接轉給在場的民陣加拿大現金管理人逸君。逸君并不了解前面的對話,只是簡單地把錢放進褲兜,回家后收入民陣款項。
調查組認為,民陣加拿大沒有及時向捐款人發出收款憑證,工作存在失誤。這個失誤造成捐款人對民陣的誤解。
調查組建議,必須及時把收款憑證傳達給捐款人。收取捐款時,如果沒有隨身攜帶發票本,應當向捐款人索取 email 地址,回家后24小時內填寫發票,把影印件發送給捐款人,同時征詢捐款人意見,決定是否把發票原件郵寄給捐款人。(注:該建議已從2013年9月起被采納并實施。)
結論:總体上,民陣加拿大賬務比較簡單,收入和花費項目都不多,很容易看明白,也較容易管理。需要改進的,是對票面內容進行嚴格審核。在有所花費而又丟失原始發票的情況下,可由參与活動的多人作證,寫清花費細節及估算費額,簽字后充當發票。不得使用其他發票替代。另外,所有賬務應每年審核一次。
2、有關盛雪的生活作風問題
調查組認為,雖然個人生活作風是私事,只要沒有違法,別人無權干涉,但是,作為民陣全体成員選舉的最高領導,我們有理由期望他/她符合較高的道德標准,具有較高尚的個人品格。因此,我們針對投訴內容對盛雪的生活和活動背景做了簡要調查。
盛雪長年積极參与民運和人權等政治活動,与很多政界人士、社區人士、維權人士、民運人士、族裔人士等等保持著密切往來,不分男女老少。在調查組調查過程中,沒有人能夠提供盛雪与他人有不正常關系的證据。
盛雪家的地下室是出租屋,多年來,很多人士曾在這里租住,包括目前投訴盛雪的劉劭夫。這些租客大都与她的家人同吃同住。無法根据誰出入她家較多就得出誰是她的情人的結論。
在調查所涉及的范圍內,沒有發現“問題嚴重,影響很坏”的情況。
調查組認為,根据道听途說得到的信息,對盛雪的生活作風作出的判斷,不能成立。
3、盛雪幫助他人申請難民時是否收取錢財問題
投訴事項:盛雪多年來為他人辦理政治避難,從中收取大量好處,包括她家里的大電視、攝影器材、大冰箱,以及一處公寓。
調查組認為,盛雪是知名民運人士,多年來接触過或在家里接待過無數民運或維權人士,包括因各种原因受到中共迫害的人士。她為她認識的難民申請人出庭作證并無不妥。与任何出庭作證的證人一樣,她出庭時必須宣誓,保證她的證言在其所知道的范圍內是真實、完整的。調查組沒有資格和能力對她在法庭上的表現進行調查。調查組所要調查的,是她在此過程中是否有不當行為,比如向申請人收取錢財,作假證等等。
(1)調查組為盛雪家的冰箱來源,采訪了王女士。
据王女士介紹,2005年10月,她的生活遇到很大困難,入住了盛雪家的地下室出租屋內,包吃包住,沒付房租。兩個月后,她的生活狀況有了改善,就給盛雪一千元沖抵房租,盛雪不要。當時盛雪家冰箱正好坏了,于是王女士說:就拿這錢去買個冰箱吧。盛雪就收下了錢,又添加了一部分,買了冰箱。王女士并且提到,投訴人劉劭夫也居住在盛雪家,包吃包住,大家聊天談事都在一起,他不可能不了解這件事情的真相。
后來王女士繼續租住在盛雪家,每月付租金500元。
調查組根据王女士所述情況認為,冰箱名義上是王送的,實際相當于兩個月的房租,与盛雪向王女士提供的其他幫助無關。盛雪在幫助王女士申請移民的事情上沒有不當行為。
(2)關于盛雪家的電視机的來源,調查組成員采訪了當事人李先生。
根据李先生講述,李先生初到加拿大時,經濟比較困難,想做生意,沒有資格貸款,就向朋友借錢,其中向盛雪的丈夫借了2000元(也可能是2200元,李說記不清了)。后來李先生家出了點事,盛雪就說,你們挺困難的,借的錢就別還了,算是我們資助你了。李心想,借錢咋能不還呢,你不要錢,我就給買個電視机吧,于是花不到$2000買了個電視机送給盛雪家。李說:“后來由于生意不順,盛雪夫婦還用房屋作抵押,貸款借錢給我,現在還沒還清呢。”
(3)關于攝影器材,盛雪的先生董昕強調,是用他獲得的一個攝影獎的獎金買的,与別人無關。
(4)關于湖邊公寓,盛雪及家人說,那是他們自己買的,不是別人送的。
調查組認為,購買公寓是盛雪家的家事,我們沒有資格調查。但是,由于此事的特殊性質,我們建議盛雪向調查組提供證明,以證實該房產确實是他家自己買的。盛雪及家人同意。
盛雪向調查組提供了該与房產交易有關的所有原始文件,以及銀行轉帳記錄。
文件顯示,這是一個售价約二十三万加元的公寓。按照該樓花銷售規則,買方應預付兩千元,十天后付售价的5%,一定期限后再付兩次各5%,共15%,到單位完成可住時,再付5%,然后向銀行貸款,确定付多少首期。
調查組查看了房產從樓花到成交的每一筆交易記錄。所有記錄均顯示,是盛雪家的人与房產公司在文件上簽字,与買房有關的所有花費都是從盛雪家的銀行賬戶轉出的,最原始的購買者姓名為盛雪及其丈夫,沒有轉名轉售記錄,所有交易未經由第三方之手。
調查組未發現盛雪在該房產交易中有不當行為。
(5)盛雪為他人申辦假難民問題
關于加拿大提供難民庇護的事項,調查組知道,加拿大政府在考慮是否為難民申請人提供庇護時,必須确認該申請人在原居住國是否會因某种歧視性原因而可能遭受到迫害。我們認為,凡是參加反對共產專制活動的人,在中國都是有危險的,因此加拿大政府應當為這些人提供庇護。民運人士為這些人作證并無不妥。
二十多年來,盛雪在民運活動過程中非常活躍,結識了加拿大政府和各种社會團体及組織中的很多人。因此,有關人士申請難民時請她出庭作證的情況很多。在接受調查組訊問時,盛雪說,她也記不清幫助過的人的确切數字,大約二三十人,包括難民听證或提交證明信。但從未收過任何費用。
調查組沒有能力獲得請過盛雪出庭作證的難民申請人的名單。因此,只能在所知道的范圍內,對最近几年申請難民的七個人進行調查。被調查的人都否認給過盛雪任何費用或禮品,也沒有人認為盛雪在作證過程中有作假證行為。
調查組知道,由于難民申請人本身也是當事人,如果他們与任何人有違法交易的話,他們不可能公開承認。調查組只能按照自己的能力,盡量在訪問中獲取最接近事實真相的內容。而且,調查組也知道,比我們更有能力調查、處理作偽證等違法行為的是加拿大法律机构。
調查組建議,任何人如果知道某人在申辦移民過程中有撒謊、作偽證等違法行為,直接向加拿大相關部門舉報。
有的人在難民申請被批准后,不再參加民運活動,這是他個人的選擇,別人包括盛雪不可能強迫任何人參加或不參加民運活動。
六、結論
經過多方采訪、取證、討論,調查組得出如下結論:
1、民陣加拿大自2010年以來的財務基本上是清楚的,收入、花費都很詳細,花費內容大都符合民陣加拿大的正當業務,沒有個人貪污現象。但同時,調查組也注意到,有兩筆不當花費(共計五十多元),由賬務管理人向當事人追回。
2、調查組沒有發現盛雪有生活作風問題。
3、調查組沒有發現盛雪在為難民申請人作證時有不當行為。